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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建筑业协会会员会籍管理暂行办法 为增强与会员的联系,更好地为会员服务,充分发挥协会职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精神及本会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会籍系指会员资格的申请、审批,权利、义务关系的建立、变更,会员资格的丧失。 第二条 本办法是会籍管理的基本规定。协会常务理事会如果通过新的相关规定,本办法服从其规定。
第二章 入会管理 第三条 申请加入扬州市建筑业协会,应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本会的章程; 2、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3、在本会行业领域内的建筑企业、与建筑行业相关的企事业单位和科研、设计、教育部门。 第四条 会员证及审验管理 1、会员入会应由申请单位填写入会申请书,经协会审批后颁发会员证书。 2、 会员单位应按会员证的要求如实记录相应事项。 3、会员证实行每两年审验一次的审验制度,逢单数年份进行。 第五条 实行联络员制度。会员单位应明确一名副职领导或中层干部担任与协会联系工作的联络员,并将名单上报协会。会员单位更换联络员应书面通知协会。
第三章 活动管理 第六条 会员是参加协会活动的前提条件,非会员单位也可以参加协会活动,但实行差别待遇。 第七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向本会反映企业和行业共同关心的问题,提出意见或建议; 3、参加本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4、获取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5、对本会工作有建议、批评和监督权; 6、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八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2、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3、积极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 4、依照规定按时交纳会费; 5、支持本会工作,积极反映情况,提供真实资料。 6、会员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通讯地址、联系电话有变动,应在变动后的一个月内书面通知秘书处。
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 第九条 协会每两年开展一次“优秀会员单位”“优秀联络员”评选活动,逢单数年份进行。优秀会员单位是评选市先进企业的基础。在企业综合评价中,对获得优秀会员单位、优秀联络员的会员单位,予以适当加分。 第十条 协会根据相应工作管理办法,可以授予“优秀联络员”、“优秀会员单位”荣誉称号,并予以表彰、奖励。具体办法按相应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对会员单位的处罚分为: 1、行业内警告; 2、取消单项或多项业内评优评奖资格; 3、罢免常务理事单位; 4、罢免理事单位; 5、劝告退出会员单位资格; 6、开除会员单位资格; 7、建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 8、对外驻施工企业的处罚,向其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通报。 第十二条 处罚的具体实施按行业自律等方面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会员资格的丧失 第十三条 会员资格的丧失,分为三种情况:自行退会、劝告退会、开除会员单位资格。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书。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和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留会观察1年。观察期间暂不享受会员服务优惠待遇。会员不履行义务或两年不交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会员自动退会后可以重新入会,按第五条第1款办理。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协会章程及自律行规的,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被除名的会员两年内不得重新入会。 第十六条 对未按规定及时足额交纳会费的单位,经会长办公会讨论决定,提交常务理事会审定,予以相应的会籍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扬州市建筑业协会负责解释,自2010年10月1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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