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建筑业自律行规(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建筑业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建筑市场, 规范建筑企业的经营行为,强化行业自律管理,维护企业的整体权益,发挥行业优势,促进扬州建筑业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和《扬州市建筑业协会章程》,结合本市行业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行规。 第二条 本协会会员,在本市行政区内注册或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企业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行规。
第二章 企业行为规范 第三条 遵守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国家方针、政策,自觉维护建筑市场 正常秩序,为提供质量合格用户满意的工程和产品。 第四条 建立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加强企业的民主管理和科学管理,深化企业改革,逐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第五条 严格按照合同条款履约,重合同、守信用,坚持信誉至上,做到诚信经营。 第六条 严格按照资质等级和核定的范围承揽业务,不越级、不转包、不挂靠、不违法分包、不转借企业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 第七条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参与市场竞争,不以行贿、回扣、串标、买标、弄虚作假、窃取商业秘密、诋毁同行等不正当手段获取业务。 第八条 坚持公平合理定价,不高估留算、不相互杀价、不压缩合理工期、不以合同外让利或签订“阴阳”合同等不正当手段承揽工程业务,维护扬州建筑业的整体利益。 第九条 自觉抵制建设单位违规肢解发包的工程,不接受建设单位强行提供不符合设计、使用要求的设备、配件和建筑材料。 第十条 诚信为业主服务,为用户着想,确保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不拖欠职工(含民工)工资。 第十一条 坚持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精心施工,精心管理,确保工程质量,积极参与市优“琼花杯”、省优“扬子杯”、国优、“鲁班奖”等的优质工程的创树活动。 第十二条 严格执行有关标准、规范和规程;严格执行国家强制性技术标准;严格按设计、按程序组织施工。 第十三条 不偷工减料,不以次充好。 第十四条 明确质量责任,依法持证上岗,加强员工培训,提高员工素质。 第十五条 严格手续和程序,不擅自开工、停工、复工,主动配合有关职能部门对工程项目的检查,不轻怠拖延用户投诉,及时做好保修。 第十六条 坚持安全生产,做到文明施工,完善安全制度,落实安全措施,防止违章作业,严禁野蛮施工,杜绝事故隐患。 第十七条 施工不扰民,作业不污染,合理安排场地,材料堆放有序,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努力争创文明标化工地。 第十八条 不拖工期,不留尾巴,做到工完料清地洁。 第十九条 领导班子团结,各项制度健全,分工明确,责任落实,勇于开拓创新,与时俱进。 第二十条 尊重科学,重视知识,爱惜人才,坚持以人为本,自觉遵守作业道德和企业职工守则,搞好精神文明建设,充分发挥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第三章 违约惩戒 第二十一条 发现违反《扬州建筑业自律行规》的单位和个人,应首先向 “扬州市建筑业协会仲裁委员会”举报,经仲裁会给予惩戒。 第二十二条 惩戒方式 (一) 警告 (二) 协会内部通报批评 (三) 取消参加评优资格 (四) 建议暂停参加招投标资格 (五) 建议建设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吊销其资格证或营业执照 第二十三条 首次违反者给予第二十二条(一)款惩戒,再次违反者视情 节轻重给予第二十二条(二)、(三)款惩戒,多次违反,情节严重者,按(四)、(五)条款惩戒。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仲裁委员会7—9人组成,由常务理事会选举产生。每届委员会成员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协会秘书处负责仲裁委员会日常工作。 第二十五条 本自律行规由扬州市建筑业协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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