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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优质工程审定办法
2011年4月6日 阅读2176次

2010年修订稿)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践行科学发展观,贯彻国家《质量振兴纲要》和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增强工程建设企业(单位)质量意识,不断提高工程建设质量管理水平,保证国家投资安全,充分发挥投资效益,规范国家优质工程奖的评选活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优质工程奖是1981年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工程建设领域国家级质量奖,宗旨是倡导工程建设质量管理的系统性、科学性和经济性,宣传质量优、管理佳、效益好、节能、环保的工程项目,表彰在工程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业(单位)。

第三条  国家优质工程是以工程建设项目质量为主要评定内容,涉及工程建设项目的合法性、工程质量管理的系统性、科学性和经济性,以及工程项目从立项到竣工验收各个环节。

国家优质工程的建设理念还应当符合国家在国民经济发展不同时期所倡导的发展方向和政策导向,工程建设项目的综合指标应达到同时期国内先进水平。

第四条  国家优质工程设金质奖、银质奖,评审工作由国家工程建设质量奖审定委员会(以下简称审定委员会)负责,设在中国施工企业管理协会的审定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称办公室)组织实施。

 

第二章  评选范围

第五条  参评国家优质工程的项目应当是符合法定建设程序,并具有独立生产能力和使用功能的新建工程和大型技改工程。主要包括:

(一)工业建设项目:石油、天然气、石油化工、煤炭、有色金属、化学工业、核工业、电力工业、机械工业、冶金、建材等。参评工程的规模:

1、原油生产能力30万吨/年的油田开发地面建设工程;原油处理量300万吨/年(含)以上的炼油厂工程配套的各生产装置工程;

2、天然气生产能力6亿立方米/年以上的气田开发地面建设工程;

3、设有首末站及中间加压泵站、长度100公里以上(含)、管径273毫米(含)以上的长输油气管道工程;

4、单机容量300MW(含)以上的火电厂;

5、电压等级500kV(含)以上的送变电工程;

6、单机容量600MW(含)以上的核电厂;

7、装机容量250MW(含)以上的水电站;

8、装机容量49MW(含)以上的风电场;

9、烧结机使用面积180平方米及以上,焦炉炭化室高度6及以上,高炉有效容积1000立方米及以上,转炉公称容量120吨及以上,电炉公称容量70吨及以上的钢铁建设项目;

10、生产能力5000/日以上的水泥生产线;生产能力500吨熔量/日以上的玻璃生产线;

11、原煤生产能力90万吨/年以上的矿井建设目;洗选能力90万吨/年以上的选煤厂建设项目;煤层气生产能力1亿立方米/年以上的煤层气田建设项目;

12、生产能力30万吨/年(含)以上乙烯厂工程配套的各生产装置工程;18万吨/年(含)以上合成氨工程;30万吨年(含)以上尿素工程。

(二)交通工程:公路、铁路、桥梁、机场跑道、港口、内河航运、隧道工程等。参评工程的规模:

1、连续长度在50千米以上的高速公路和100千米以上的一级公路(整体工程);

2、连续长度在3千米以上的隧道;

3、连续长度在1千米以上的铁路桥;

4、连续长度在5千米以上的公路高架桥;

5、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单孔跨径在200(含)以上的桥梁;

6、长度200公里以上的铁路电气化、通信信号工程;

7、沿海1万吨或内河3000吨级以上码头工程、投资额沿海1亿元以上或内河5000万元以上的其他水运工程。

(三)市政、园林工程:城市道路、立交桥、高架桥、轨道交通工程、自来水厂、污水处理厂、动物园、植物园等。参评工程规模:

1、投资额在5亿元(含)以上的城市道路工程;

2、投资额在1.5亿元以上的互通立交桥;

3、连续长度在5千米以上的城市道路高架桥;

4、连续长度在3千米以上的城市隧道;

5、设有首末站的轨道交通工程;

6、日供水11万吨以上的独立水厂;

7、日处理10万吨以上的污水处理厂;

8、占地面积5万平方米、建筑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上的园林建筑、人造景观。

(四)建筑工程。

1、各类公共建筑工程的参评规模:

15万座以上的体育场;

25000座以上的体育馆;

33000座以上的游泳馆;

42000座以上的影剧院;

5300间以上客房的饭店、宾馆;

6)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的古建筑修缮、历史遗迹重建工程;

7)上述(1)至(6)项未列入的,建筑面积4万平方米以上的单体公共建筑工程或建筑面积6万平方米以上的群体建筑工程。

2、住宅工程:工程规模在15万平米以上的住宅小区,且小区内公建、道路、生活设施配套齐全、合理,庭院绿化符合要求并已完成绿化。小区管理优良、到位。竣工后使用满3年,入住率在90%以上。

3、西部地区(内蒙、陕西、四川、贵州、云南、新疆、宁夏、甘肃、西藏、青海、重庆、广西)参评国家优质工程的建筑工程规模:

1)建筑面积2万平米以上的办公楼、教学楼、科研楼等公共建筑工程;

2)建筑面积10万平米以上的住宅小区,且小区内公建、道路、生活设施配套齐全、合理,庭院绿化符合要求并已完成绿化。小区管理优良到位,竣工后使用满3年,入住率在90%以上。

(五)通信工程: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的通信建设工程。

(六)以上未包含的,但投资额在2亿元(含)以上,施工工艺新颖、科技含量高、节能环保低碳,并能代表本行业建设先进水平的工程。

第六条  以下工程不列入评选范围:

(一)国内外使、领馆工程;

(二)由我国勘察设计与施工的对外经济援助工程;

(三)外国和台、港、澳地区建筑施工企业总承包并进行施工管理的工程;

(四)竣工后被隐蔽或保密的工程;

(五)由于设计、施工等原因而存在质量、安全隐患、功能性缺陷的工程;

(六)工程建设过程中发生过一般及以上质量事故、较大及以上安全事故和重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工程;

(七)参评其他奖项而未获奖的工程;

(八)虽已正式竣工验收,但还有甩项未完的工程

 

第三章  评选条件

第七条  申报评选国家优质工程的工程项目,必须已经获得本地区或本行业最高工程质量奖,并已同时获得国家级或省、部级的优秀设计奖。

除前款规定的基本条件外,申报评选国家优质工程金质奖的项目,应是本行业同期同类工程在建设理念、科技含量、投资规模、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最高水平,且已经获得国家级优秀设计奖。

因设计奖与国家优质工程奖评选时间不同步,而未能参评优秀设计奖工程项目的,由中国施工企业管理协会组织或者委托组织设计方面的专家,按优秀设计奖的评选办法、标准及程序对该工程项目设计水平进行评审,并以书面形式明确设计水平相应的等级。

第八条  申报参评国家优质工程的工程项目,必须按规定通过竣工验收,达到设计能力并投入使用一年以上,且自竣工验收合格到申报的时限不超过四年。工程应具有良好的投资效益和社会效益,工程质量必须符合国家颁布的设计、施工规范和相关标准,尚未颁发规范、标准的可按行业规范、标准进行核定,有环保要求的工程在正常投产后须达到原设计的环保指标和国家相应的环保标准。

第九条  申报参评国家优质工程的工程项目,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应贯彻本办法倡导的工程质量管理宗旨,并制定有明确的质量管理目标和切实可行的创优计划。

第十条  申报参评国家优质工程的工程项目,必须履行建设程序,按照《招标投标法》的规定,选择建设从业单位、第三方合法的监理单位。认真落实国家有关行业管理的政策,执行有关行业管理规定。

第十一条  申报参评国家优质工程的工程项目,本着绿色环保、可持续发展,创建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原则,把节能、节材、节水、节电、环保的要求落实到工程建设的每一个环节中。

 

第四章  申报程序

第十二条  申报参评国家优质工程的工程项目,应由一个主申报单位(建设、工程总承包或施工单位)进行申报。由多个标段组成或多家施工企业共同完成的工程可指定其中一个单位作为主申报单位,其他参与工程建设的单位由主申报单位一并上报。

鼓励建设(业主)单位作为主申报单位。

第十三条  国家优质工程的申报依照下列程序:

(一)申报单位通过行业协会、各省(市)、自治区、直辖市建设(筑)协会向审定委员会推荐申报参评国家优质工程。其中,专业工程按所属行业申报、房屋建筑工程按地域申报,跨行业或跨地区申报的,应当征求所属行业或工程所在地协会的意见。本行业未成立行业协会的国务院国资委所属申报单位按本办法由所在的集团总公司向审定委员会申报。

(二)各推荐协会(单位)须根据本办法对参评的工程、申报的材料按要求进行认真检查、审核,并分别征求除主申报单位外参与该工程建设的各企业(单位)及工程项目主管部门的意见。

(三)各推荐协会(单位)在《国家优质工程申报表》中签署对申报单位的认定意见和对申报工程奖项类别的推荐意见,并出具正式的推荐函。

(四)各推荐协会(单位)审核及签署意见后,由主申报或推荐单位将申报国家优质工程的申报材料报送到审定委员会办公室。

 

第五章  评审机构和评审程序

第十四条  审定委员会为国家优质工程奖的最高组织机构,由协会、企业和行业的有关领导、工程质量专家组成。

审定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对推荐参评国家优质工程的项目进行审核并做出决定,指导制定、审定国家优质工程审定与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  审定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3名。审定委员会会议一般一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由主任委员提议随时召开。

第十六条  审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中国施工企业管理协会秘书处,成员由审定委员会主任委员确定。

办公室负责国家优质工程奖评选日常工作和国家优质工程专家的管理工作。

国家优质工程专家聘用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  国家优质工程的评审工作,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办公室对申报工程的申报资料进行审查,对符合申报、评选条件的工程,组织、安排专业工程专家组现场复查。

(二)各专业工程专家组对所负责的专业工程项目,按照国家优质工程复查的要求、程序,逐一到现场进行复查,并提供复查报告。

(三)办公室组织召开专家组组长复查汇报会,由专家组组长汇报各专家组的复查情况和意见,办公室根据各专家组的复查意见和本办法规定,向审定委员会提交国家优质工程(工程名单)正式推荐报告。 

第十八条  审定委员会召开审定会议,对推荐获国家优质工程奖的候选工程项目进行审查、质询、评议,并以投票的方式评选出国家优质工程金质奖、银质奖。

第十九条  审定委员会审定结果应当在协会主办的网站上进行为期十五天的公示。在公示期间社会各界有异议的工程,应予核查。一经查实,取消其国优工程参选资格。公示期间社会各界无异议的工程,正式确定为国家优质工程。

 

第六章  评审纪律

第二十条  申报单位应当如实提供工程情况和相关资料,积极配合复查专家组的现场复查工作,并按照复查接待的标准和要求执行接待任务。

申报单位出具虚假材料,向复查、评审及有关人员送礼(金)的,视其情节给予批评警告,直至撤销申报资格或者获奖资格。

第二十一条  复查专家、评委及有关人员,要秉公办事,严守秘密,廉洁自律,认真工作。对违反相关规定情节严重的,非协会工作人员取消相应资格并通知所在单位;协会工作人员予以除名。

第二十二条 与国家优质工程评审有关的工作人员,未经审定委员会主任委员批准,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身份进行与之有关的非组织活动。违者视情节按照第二十一条规定处理。

 

第七章   

第二十三条  获得国家优质工程奖建设项目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调试及符合条件的参建单位,由审定委员会予以表彰、宣传,授予奖牌及奖状。不符合参建单位条件但参与工程建设满5投资额(以结算书为准)以上的施工单位,由审定委员会授予参施奖状。

评审委员会对在获奖工程项目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可以以适当方式予以表彰,以资鼓励。获奖单位可以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给予一次性的奖励。

 

第八章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审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二○一一年一月一日起执行。原《国家优质工程审定与管理办法(2007年修订版)》同时废止。

 

 (转自中国施工企业管理协会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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