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条 本会名称为扬州市建筑业协会,英文名称为:Yangzhou Construction Industry Association。 第二条 扬州市建筑业协会是扬州市(含外地来扬)建筑业企业和相关单位自愿组成的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传达贯彻政府的政策法令,积极反映企业诉求,维护企业合法权益,规范企业行为,加强行业自律,推进企业改革创新,促进建筑业科学发展,为做优做强建筑强市和扬州社会经济发展贡献力量。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扬州市城乡建设局、登记管理机关扬州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住所:江苏省扬州市南通东路88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有关建筑业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调查研究建筑业的发展方向和应对措施,向政府主管部门提出有关行业发展的经济、技术政策建议、反映会员单位诉求。
(二)开展行业基本情况调查,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制定和实施行业发展规划和有关法规,推进行业管理,参与协调执行中出现的问题,提高全行业的整体素质和经济效益、社会效益; (三)引导和推动建筑业企业面向市场,深化改革、转换经营机制,发展横向经济联合和技术进步。争创优质工程,不断提高工程质量、经营管理水平和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四)制订行规行约,建立行业自律机制,规范行业行为,促进行业和谐和精神文明建设; (五)运用法律手段,开展咨询服务,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 (六)积极推广与展示建筑新科技,开展技术与管理人才的培训,不断提高企业素质; (七)发展与外界的友好往来,组织企业间技术、科学管理等方面的经验交流,推动横向经济合作与技术进步。组织信息交流,收集行业有关政策法规、市场信息,编辑、出版有利行业发展的刊物和有关资料; (八)承办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和会员单位委托办理的事项,组织评优评先工作和QC小组活动,表彰和奖励行业中的优质工程项目、优秀企业、优秀人才; (九)根据行业发展需要,开展其它活动和公益事业。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只吸收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依法经营,诚实守信,社会信誉好。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由秘书处办理入会登记,并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向本会反映企业和行业共同关心的问题,提出意见或建议; (三)参加本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四)获取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五)对本会工作有建议、批评和监督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积极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 (四)依照规定按时交纳会费; (五)支持本会工作,积极反映情况,提供真实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交回会员证书。会员不履行义务或无故二年不交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协会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工作方针、任务和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或罢免,每届理事会任期五年。理事在任期内不能履行职责或因工作调动以及其它原因需要更换时,由所在单位另行提出理事人选,报常务理事会确认,秘书处备案。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常务理事; (三)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聘请或免去名誉会长;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听取并审议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十二)审议、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每一理事享有一票表决权。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亦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由会长主持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职权,并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由理事会按理事人数三分之一比例选举产生。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理事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理事会; (三)审议协会年度工作计划、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状况; (四)行使第十八条(一)、(四)、(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 (五)审议、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原则上半年召开一次,至少一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亦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由会长主持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 会长、副会长经理事会民主协商、选举产生。大型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在副会长人选中应占较大比例。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职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工作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团结群众,善于听取会员单位意见,积极为会员单位服务; (八)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和创新精神,在为企业服务,为政府服务中,起到纽带、桥梁作用; (九)清正廉洁,作风正派.遵纪守法,求真务实。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免除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职务: (一)会员资格被取消; (二)被会员单位取消其会员代表人资格; (三)不能胜任其职务; (四)有损害协会名誉或违背协会宗旨行为; (五)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受到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 本会秘书长以上领导人人选由本会推荐,经业务主管单位研究同意,或业务主管单位直接提名后,按章程有关规定进行选举;本会其他工作人员的选配和调整,由本会根据需要提出方案,报业务主管单位研究同意后实施。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工作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但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秘书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会长办公会职权有:审议秘书处重大事项提案;审议秘书处提出的部门设置议案;审议新会员入会和会员除名的议案,提交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定;审议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名誉会长等人选议案,提交理事会选举或罢免;讨论、决定协会其他重要事项。会长办公会不定期召开,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九条 本会设秘书处。本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置分支机构(分会),分支机构的设置和职责由理事会决定。 秘书处负责处理协会日常工作,秘书长负责秘书处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本会工作计划; (二)协调本会各机构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按程序规定决定秘书处等机构工作人员的聘任; (五)主编协会会刊、简讯;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主要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或赞助;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所办经济实体的收入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财务规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本会应在每一会计年度制作财务预决算报告,提交会员代表大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三十五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本会会员退会或被除名时,不得要求退还已缴纳的会费或资助、捐赠的财产。 第三十七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的修改,由常务理事会提出修改意见,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 经修改的章程,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的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 本会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因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形成决议,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2016年3月16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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