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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建筑业协会章程
2021年7月27日 阅读1132次

第一章    

—条  本会的名称是扬州市建筑业协会,英文名称为:Yangzhou Construction Industry Association。
    第二条 是由扬州市(含外地来扬)建筑业企业和相关单位自愿组成的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四条  本会的宗旨: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传达贯彻政府的政策法令,积极反映企业诉求,维护企业合法权益,规范企业行为,加强行业自律,推进企业改革创新,促进建筑业可持续发展,为做优做强建筑强市和扬州社会经济发展贡献力量。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五条   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扬州市民政局

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相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第七条  的住所是江苏省扬州市南通东路88-11A。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有关建筑业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调查研究建筑业的发展方向和应对措施,向政府主管部门提出有关行业发展的经济、技术政策建议、反映会员单位诉求。

(二)开展行业基本情况调查,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制定和实施行业发展规划和有关法规,推进行业管理,参与协调执行中出现的问题,提高全行业的整体素质和经济效益、社会效益;

(三)引导和推动建筑业企业面向市场,深化改革、转换经营机制,发展横向经济联合和技术进步。争创优质工程,不断提高工程质量、经营管理水平和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四)制订行规行约,建立行业自律机制,规范行业行为,促进行业和谐和精神文明建设;

(五)运用法律手段,开展咨询服务,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

(六)积极推广与展示建筑新科技,开展技术与管理人才的培训,不断提高企业素质;    

(七)发展与外界的友好往来,组织企业间技术、科学管理等方面的经验交流,推动横向经济合作与技术进步。组织信息交流,收集行业有关政策法规、市场信息,编辑、出版有利行业发展的刊物和有关资料;

(八)承办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和会员单位委托办理的事项,组织评优评先工作和QC小组活动,表彰和奖励行业中的优质工程项目、优秀企业、优秀人才;

(九)根据行业发展需要,开展其它活动和公益事业

 

第三章    

第九条  的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十条  自愿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依法经营,诚实守信,社会信誉好。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秘书处办理入会登记,并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向本会反映企业和行业共同关心的问题,提出意见或建议;

(三)参加本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四)优先获得本服务

(五)对本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决议;

)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完成本交办的工作

)依照规定按时交纳会费;

)支持本会工作,积极反映情况,提供真实资料。 

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交回会员证书。会员不履行义务或无故二年不交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  会员如有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以暂停其会员资格或者予以除名。

第十  会员退会、被暂停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

(四)选举或者罢免理事、监事、会长、副会长;

(五)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审议监事的工作报告;

(七)决定名称变更、终止等重大事宜。

第十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每年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10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会员代表。

第十  经理事会或者本会 25 %以上的会员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二十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50 %

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过半数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为会员代表的1/3 

第二十  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强实力和较大影响

(三)热心协会事业,具有奉献精神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日常工作

(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  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该理事同时为常务理事的,一并调整。

第二十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会员代表产生办法和分配名额;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四)决定内设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五)决定副秘书长和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六)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秘书长;

)向会员代表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一接受监事提出对本会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十提出下届理事会的候选人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  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一致。

第二十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  理事会选举常务理事、负责人,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2/3 

第二十  本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 经长或者25%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三十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人数为理事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一至六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一致。

第三十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三十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6月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  经会长或者25%的常务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四节  负责人

第三十  本会负责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六)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   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领导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三)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

)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  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主持内设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提名副秘书长及内设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

)提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负责人审阅、签名。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

    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公开。

 

第五节  监事

第三十  本会设监事1名。监事任期和理事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

四十  本会的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四十一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四)对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决定其他应由监事审议的事项。

 

第五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四十二  本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四十三  本会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代表大会公布,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检查。

本会接受境外捐赠收入的,须将接受捐赠和使用的情况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第四十  本会经费主要用于:

    (一)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必要的行政办公和人员薪酬支出;

(三)其他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第四十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  本会进行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登记管理机关。

第四十  本会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五十  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预审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五十一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日期为章程的生效日期。

 

第七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五十二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五十三  本会终止,应当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五十  本会终止前,由理事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  本会完成清算工作后,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五十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共同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第五十  本章程经 2021 4 30 日第六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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