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条 本会的名称是扬州市建筑业协会,英文名称为:Yangzhou Construction Industry Association。 第二条 本会是由扬州市(含外地来扬)建筑业企业和相关单位自愿组成的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四条 本会的宗旨: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传达贯彻政府的政策法令,积极反映企业诉求,维护企业合法权益,规范企业行为,加强行业自律,推进企业改革创新,促进建筑业可持续发展,为做优做强建筑强市和扬州社会经济发展贡献力量。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五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扬州市民政局。
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相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第七条 本会的住所是江苏省扬州市南通东路88-11A。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有关建筑业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调查研究建筑业的发展方向和应对措施,向政府主管部门提出有关行业发展的经济、技术政策建议、反映会员单位诉求。
(二)开展行业基本情况调查,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制定和实施行业发展规划和有关法规,推进行业管理,参与协调执行中出现的问题,提高全行业的整体素质和经济效益、社会效益;
(三)引导和推动建筑业企业面向市场,深化改革、转换经营机制,发展横向经济联合和技术进步。争创优质工程,不断提高工程质量、经营管理水平和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四)制订行规行约,建立行业自律机制,规范行业行为,促进行业和谐和精神文明建设;
(五)运用法律手段,开展咨询服务,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
(六)积极推广与展示建筑新科技,开展技术与管理人才的培训,不断提高企业素质;
(七)发展与外界的友好往来,组织企业间技术、科学管理等方面的经验交流,推动横向经济合作与技术进步。组织信息交流,收集行业有关政策法规、市场信息,编辑、出版有利行业发展的刊物和有关资料;
(八)承办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和会员单位委托办理的事项,组织评优评先工作和QC小组活动,表彰和奖励行业中的优质工程项目、优秀企业、优秀人才;
(九)根据行业发展需要,开展其它活动和公益事业。
第三章 会 员
第九条 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十条 自愿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依法经营,诚实守信,社会信誉好。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秘书处办理入会登记,并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向本会反映企业和行业共同关心的问题,提出意见或建议;
(三)参加本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四)优先获得本会服务;
(五)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依照规定按时交纳会费;
(六)支持本会工作,积极反映情况,提供真实资料。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交回会员证书。会员不履行义务或无故二年不交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以暂停其会员资格或者予以除名。
第十六条 会员退会、被暂停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七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
(四)选举或者罢免理事、监事、会长、副会长;
(五)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审议监事的工作报告;
(七)决定名称变更、终止等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每一年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10日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会员代表。
第十九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会 25 %以上的会员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50 %;
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过半数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为会员代表的1/3 。
第二十二条 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强实力和较大影响;
(三)热心协会事业,具有奉献精神;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日常工作;
(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该理事同时为常务理事的,一并调整。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会员代表产生办法和分配名额;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四)决定内设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五)决定副秘书长和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六)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秘书长;
(八)向会员代表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一)接受监事提出对本会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十二)提出下届理事会的候选人;
(十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一致。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选举常务理事、负责人,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2/3 。
第二十八条 本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九条 经会长或者25%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三十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人数为理事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一至六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一致。
第三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三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6个月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三条 经会长或者25%的常务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四节 负责人
第三十四条 本会负责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六)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条 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六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领导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三)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
(五)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七条 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内设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提名副秘书长及内设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
(三)提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五)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六)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七)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八)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负责人审阅、签名。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
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公开。
第五节 监事
第三十九条 本会设监事1名。监事任期和理事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
第四十条 本会的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一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四)对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审议的事项。
第五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四十二条 本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三条 本会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代表大会公布,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检查。
本会接受境外捐赠收入的,须将接受捐赠和使用的情况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费主要用于:
(一)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必要的行政办公和人员薪酬支出;
(三)其他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第四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六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七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八条 本会进行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登记管理机关。
第四十九条 本会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预审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日期为章程的生效日期。
第七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五十二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五十三条 本会终止,应当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五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由理事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五条 本会完成清算工作后,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五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共同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经 2021 年4月 30 日第五届六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